第一條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事關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妥善安置軍隊轉業干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為更好地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8號)和《關于改進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12〕1號)等有關規定,改進和完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國家安置計劃,到我市安置的正團職(含)以下及專業技術職務軍隊轉業干部。
第三條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要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統籌兼顧、公平公正、注重實績、競爭擇優、人盡其才、妥善安置的原則,采取檔案考核、知識考試、積分選崗、雙向選擇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符合到我省安置條件的軍隊轉業干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到我市安置:
(一)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入伍)是濟寧的;
(二)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常住戶口是濟寧的;
(三)配偶因隨軍取得濟寧常住戶口的(落戶時間應在軍隊干部批準轉業前);
(四)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在濟寧的;未婚的軍隊轉業干部,其父母常住戶口在濟寧的;
(五)自主擇業、因戰因公致殘和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或從事飛行、艦艇等特殊崗位工作滿10年的軍隊轉業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在濟寧的;
(六)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離退休安置地是濟寧的;
(七)夫婦同為軍隊干部且同時轉業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入伍)或服役地是濟寧的;一方轉業的,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濟寧的;
(八)在濟寧服役但入伍地和原籍不在濟寧的未婚或離異的軍隊轉業干部符合國家規定的軍人家屬隨軍條件的。
第五條 到我市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原則上到其原籍或入伍地安置,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在市直或中央、省屬駐濟單位安置:
(一) 正團職軍隊轉業干部;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或從事飛行、艦艇等國家規定的特殊崗位工作滿15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八級(含八級)以上傷殘或獲二等功及以上獎勵的;
(四)父母一方在市直或中央、省屬駐濟寧城區(包括任城區、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單位工作的;
(五)入伍地、原籍或配偶結婚時隨軍前常住戶口在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的;
(六)配偶現在或隨軍前在市直或中央、省屬駐濟寧城區單位工作的;
(七)配偶為獨生子女,其配偶父母在市直或中央、省屬駐濟寧城區單位工作的;
(八)駐濟部隊干部配偶隨軍取得濟寧城區常住戶口(落戶時間應在軍隊干部批準轉業前)且生活基礎在濟寧城區的;
(九)夫婦同為軍隊干部,雙方或者一方轉業,其中一方部隊駐地在濟寧的。
第六條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考試按照全省統一部署進行,具體工作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
到我市計劃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均應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內容及時間以上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通知為準,不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計零分。
第七條 計劃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檔案考核計分按照與服役期間德才表現、貢獻掛鉤的原則,對每項考核內容進行量化賦分。
計分項目及標準:
(一)軍齡:從批準入伍之日算起每年計1分。
(二)職務:排職13分,副連職16分,正連職19分,副營職22分,正營職26分,副團職30分,正團職35分;技術十四級13分,技術十三級15分,技術十二級17分,技術十一級19分,技術十級21分,技術九級24分,技術八級28分,技術七級32分,技術六級36分。
(三)任職年限:全軍批準轉業時所任職務每滿一年計1分。
(四)學歷學位:大專學歷計2分,大學學歷計3分,研究生學歷計4分,學士學位計4分,雙學士學位計5分,碩士學位計6分,雙碩士學位計8分,博士學位計10分。參照國家認可的學歷學位教育,按學歷或學位中最高分值計分一次,學歷和學位分值相同的只計其中一項分值。
(五)獎勵:
1.國務院、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每次計40分,戰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每次計30分,一等功每次計20分,二等功每次計10分,三等功每次計3分且最多計三次,二等功及以上獎勵可累計計分;
2.擔任團職、營職、連職基層主官且在任同一職務期間其所在單位累計三年以上受到軍級以上單位綜合表彰的計3分,在擔任團、營、連主官職位時分別受到上述表彰的,可累計計分;
3.因支持地方建設,在“雙擁”、搶險救災、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表現突出,受到地市級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的每次計2分,同一事由只計分一次;
4.獲國家科研成果一等獎的前三位人員分別計20分、15分、10分;獲國家科研成果二等獎或全軍科研成果一等獎的前三位人員分別計15分、10分、5分;獲國家科研成果三等獎或全軍科研成果二等獎的前三位人員分別計10分、5分、3分;獲全軍科研成果三等獎的前三位人員分別計5分、3分、1分。
(六)其它計分項目:
1.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十級、九級、八級、七級、六級傷殘的分別計2分、4分、6分、8分、10分;
2.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或者從事飛行、艦艇等特殊崗位工作10年(含10年)以下的每年計0.5分,超過10年的,超出的年限每年計1分;既從事飛行、艦艇等特殊崗位工作又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可累計計分;
3.根據檔案記載,曾執行全國性搶險救災、國際維和等特殊任務的,每次計2分,累計不超過4分;為保衛國家安全參加作戰的計5分。
考核減分項目及標準:
(一)軍紀處分:警告處分每次減5分,嚴重警告處分每次減10分,記過處分每次減15分,記大過處分每次減20分,降職(級)、降銜處分每次減25分,撤職處分每次減30分。
(二)黨紀處分:警告處分每次減10分,嚴重警告處分每次減15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每次減25分,留黨察看處分每次減35分。
計分年限計算截止到全軍統一批準轉業的時間,一律按周年計算,不足半年的不計分,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同一時間段因同一事由多次受獎的,只按最高層次獎勵計分;因同一錯誤受黨紀、軍紀兩種處分的不重復減分,按最高處分等級減分。
邊遠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的范圍,根據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確定。
其他計分或減分要素,依據當年國家和上級軍轉安置部門有關規定另行公布。
考核賦分均以軍隊轉業干部本人檔案材料記載為準。對個別因組織原因造成檔案材料遺漏或記載不詳的,在檔案考核成績公示期內,由原部隊師(旅)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經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實的可予以認可。
第八條 在市直或中央、省屬駐濟單位計劃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的檔案考核計分工作,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駐濟部隊政治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九條 積分選崗采取檔案考核、考試相結合的方式,考核、考試成績分別占總成績權重的60%、40%,考核、考試成績均按百分制進行折算??己顺煽円攒娹D干部當年度考核最高分為基準進行折算(考核成績折算分=100/考核最高分×個人考核成績×60%);考試成績以試卷滿分為基準進行折算(考試成績折算分=100/試卷滿分×個人考試成績×40%);總成績=考核折算成績+考試折算成績??己苏鬯愠煽儭⒖荚囌鬯愠煽兗翱偝煽冇嬎憔扇∷纳嵛迦氲姆绞?,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軍隊轉業干部考核、考試成績和安置計劃等信息在濟寧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網站公布。
第十條 計劃安置的正團職軍隊轉業干部的選崗工作由市委組織部組織實施。在市直及中央、省屬駐濟單位計劃安置的副團職(含)以下及專業技術職務軍隊轉業干部的選崗工作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和選崗工作原則上按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兩個類別分層次組織實施。其中行政職務分正團職、副團職、營職、連排職四個層次;專業技術職務分技術9級及以上、技術10級及以下兩個層次,如專業技術職務軍隊轉業干部轉業數量較少時,可合并為一個層次確定安置計劃和進行選崗。
第十一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組織、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安置計劃,根據安置計劃按一定比例分層次提供公務員崗位、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及其他事業單位的崗位。計劃安置軍隊轉業干部依據總成績排名情況,分層次進行選崗。同一層次總成績相同的,依考核分數、職務層次、任職時間、服役年限次序優先選崗。軍隊轉業干部公開選崗時只限一次機會,崗位選定后,不得改變。選報公務員或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崗位的,須大專以上學歷且未受過黨內處分或軍紀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為更好地體現人崗相適,軍轉干部安置計劃應綜合考慮軍轉干部的工作經歷、專業特長、人員結構和工作需要;軍轉干部應結合自身的業務專長,理性選擇適合自己的工作崗位;對一些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和保密機要等特殊崗位,可單獨采取公開報名、競爭性選拔的方式安置,也可采取考核選調的方式安置,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對自愿到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本人提出申請,企業自愿接收,依據雙方意愿安置。不經本人同意,不能把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到企業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 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根據其軍隊職務等級直接安排相應的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首次安排管理崗位的不受接收單位競聘上崗等規定限制;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一般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用到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首次聘用不受接收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限制。事業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干部訂立聘用合同的,合同期滿可續訂長期聘用合同,人事檔案管理和社會保障應按照接收單位與軍隊轉業干部同等條件人員的規定執行,所需編制在各地、各部門事業編制總量中統籌考慮,并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第十五條 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為公務員且符合公務員轉任規定的,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的,主要在同類性質的事業單位和企業妥善安排。對安排到實行勞動合同制、聘用制企事單位的隨調配偶,應當給予3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勞動、聘用合同。隨調配偶與軍隊轉業干部同時下達安置計劃,同時接收安置。隨調配偶為企業單位的,可探索實行指令性安置與貨幣化安置相結合的安置方式。
第十六條 到縣(市、區)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條件參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執行;符合到縣(市、區)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及隨調配偶,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移交有關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安置,與市直軍轉干部安置工作同步進行。
到縣(市、區)計劃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的檔案考核賦分標準及選崗工作,由各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軍隊轉業干部接收人數結合各自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各地公安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的通知及時為軍轉干部及隨調(隨遷)家屬、子女辦理戶口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自檔案轉遞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后一年內,軍轉干部可提出轉學入學申請,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妥善安排。
第十八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工作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發現有違規、違紀行為的,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是指令性計劃,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落實,必須無條件執行。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安置任務或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干部及隨調家屬的部門和單位,應采取通報批評、行政問責等措施予以糾正。在糾正前,組織、機構編制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考試錄用、聘用和機構編制等審批事項。
第二十條 軍隊轉業干部弄虛作假或因個人原因未按規定時間到場選崗、主動放棄選崗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從同層次剩余計劃中實行指令性安置。拒不服從安置結果或逾期不到接收單位報到的作退檔處理,下一年轉業時不得參加軍轉安置考試,其考試成績計零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濟寧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印發后,此前我市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若上級有新規定出臺,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