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
根據《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二、政策內容
第一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可由學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相關醫療費用單據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審核同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辦理休學手續。初中、高中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一般不準休學。
第二條
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乙、丙類傳染病并在傳染期的,學校應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帶其到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治療期在半年以上的,應要求其辦理休學手續。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學生,學校應要求其辦理休學手續。
第三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當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第四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及時辦理復學手續。未申請復學的,學校應通知學生或其父母、其他監護人辦理復學手續。
第五條
普通高中學生超過應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未申請辦理復學手續或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的,按自動退學處理。連續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的,應予退學。
第六條
普通高中學生擅自離校,學校應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督促學生返校。學生擅自離校一個月以上,按退學處理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七條
高中學校一般不開除學生。按照學校規定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的,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準退學。
第九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及時報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紙質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其學籍保留在原就讀學校。解除刑事處罰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學籍所在學校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一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接續原來的學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及時注銷其學籍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三、適用范圍
《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適用于山東省各類普通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和符合招生入學政策在校就讀的學生。
曲阜市教育和體育局
202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