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山東省關于信用工作的決策部署,推動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序發展,擦亮“誠信曲阜”品牌,市社會信用中心起草了《曲阜市社會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曲阜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促進民主科學依法決策。
意見反饋方式:書面意見可郵寄至市社會信用中心,或發送電子郵件至chengxinqufu@163.com;若以單位名義反饋的請加蓋公章后,郵寄或拍照通過OA系統反饋至市社會信用中心。
聯系人:曲阜市社會信用中心李亞寧
電話:0537-4498700
地址:曲阜市會展中心主樓4A層
征求意見時限:2023年2月23日起至3月28日
感謝大家的參與和支持!
2023年2月23日
曲阜市社會信用中心
曲阜市社會信用管理辦法
(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和《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文件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共享披露、信用激勵、失信懲戒、信用監管、查詢使用、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規范發展和信用環境建設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用主體),履行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行為和狀態。
本辦法所稱社會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履行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第四條 社會信用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共建、信息共享、獎懲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誠信道德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為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目標責任制考核制度,強化機構、人員和經費保障,統籌推進社會信用建設。市誠信道德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社會信用中心。
市誠信道德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本行業、本領域信用建設工作,協同做好社會信用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社會信用中心負責我市行政區域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共享、開發應用及相關服務工作,承擔本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網站(以下簡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擬定我市公共信用信息業務標準及公共信用信息建設相關政策規定,開展社會信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社會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和披露、信用激勵和懲戒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關聯、適當、必要的原則,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維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確保信息安全。
第八條 每年11月份為我市“誠信宣傳月”。宣傳月主題為:深入推動中華傳統美德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倡樹新時代美德健康生活方式,弘揚誠信文化,一體推進誠信道德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信和諧的社會氛圍。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參與社會信用建設,建立誠信文化宣傳、培訓、教育制度,組織實施誠信教育和信用監督活動,強化契約精神,培育守法履約和規則意識,共同提升全社會信用水平。
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激勵機制,對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第二章 社會信用信息范圍
第九條 社會信用信息分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人民團體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以下統稱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信用信息。
本辦法所稱市場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單位等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以下統稱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在生產經營或者行業自律管理活動中產生、獲取的信用信息。
第十條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誠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一條 個人的基礎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就業狀況、學歷、職業資格、執業許可等反映本人基本情況的信息。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市場主體)的基礎信息包括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登記注冊信息,以及資格資質、認證認可等反映信用主體基本情況的信息。
第十二條 信用主體的誠信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依法認定的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紅名單)信息;
(二)表彰、獎勵和通報表揚等信息;
(三)參加慈善捐贈、拾金不昧、見義勇為等社會貢獻信息;
(四)學習實踐科學理論、宣傳宣講黨的政策、培育踐行主流價值、豐富活躍文化生活、持續深入移風易俗等新時代文明實踐志愿服務信息;
(五)國家、省、濟寧市和曲阜市規定的其他誠信信息。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失信信息,是指依法依規編制的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地方補充目錄中所列的對信用主體信用狀況具有負面影響的信息,包括行政處罰信息、刑事處罰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下列信息應當作為失信信息納入信用主體的信用記錄:
(一)受到黨紀政務處分信息;
(二)能夠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信息;
(三)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決、判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
(四)拒不繳納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社會保險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信息;
(五)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等損害社會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信息;
(六)在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財政補助、項目申報、司法公證以及適用告知承諾制服務等行政管理活動中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信息;
(七)發生產品質量、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被監管部門處理的信息;
(八)虛假承諾和違反信用承諾的信息;
(九)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信息;
(十)法定抽查檢查未通過的結果信息;
(十一)在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職務晉升等工作中弄虛作假信息;
(十二)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經營人員通過注銷工商登記逃避行政處罰信息;
(十三)參加國家或者本省組織的統一考試作弊信息;
(十四)學術研究造假、不履行助學貸款還款承諾、偽造就業材料等信息;
(十五)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舉報信息;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省、濟寧市和曲阜市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四條 認定失信信息應當考慮信用主體違法、違約的主觀意圖、行為情節和危害后果。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行政處罰信息按照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涉及輕微失信行為的信息和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信息。對于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行政處罰信息是否屬于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由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作出。
第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且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行政處罰信息,不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數據清單。
第十六條 下列行為作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納入信用主體的信用記錄:
(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
(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
(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七條 信用主體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用承諾以及履行承諾信息;
(二)監督檢查、抽查、約談等信用監管信息;
(三)企業破產和退出信息;
(四)國家、省、濟寧市和曲阜市規定的應當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清單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條 信用主體在辦理適用信用承諾制的行政許可、公共服務事項時作出的公開承諾,其履行情況應當納入信用記錄并作為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鼓勵信用主體主動向社會作出公開信用承諾,信用承諾納入信用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按照“誰認定、誰督導、誰約談”的原則,有關部門應當督促失信主體在規定期限內認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認定部門依法依規啟動提示約談或警示約談程序,督促失信主體履行相關義務、消除不良影響。約談記錄記入失信主體信用記錄。
第三章 社會信用信息歸集
第二十條 市社會信用中心負責統籌建設、運行維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匯集公共信用信息,推進信用信息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互聯互通、共享共用。
第二十一條 公共信用信息實行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數據清單管理。個人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其社會信用代碼;市場主體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公共信用信息數據清單包括:信息事項、公開屬性、共享范圍、歸集來源和渠道、更新頻次等要素。
第二十二條 市社會信用中心應當按照國家、省、濟寧市和曲阜市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公共信用信息數據清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按照“誰產生、誰歸集”“誰認定、誰歸集”“誰主管、誰歸集”和“屬地負責、部門負責”的原則。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根據公共信用信息數據清單的要求,依法采集、客觀記錄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本部門、本行業、本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供,不得以業務信息系統管理權限等理由拒絕歸集公共信用信息,已通過國家、省、濟寧市和曲阜市行業管理信用信息系統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除外。
公共信用信息的具體歸集程序由市社會信用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審查機制,在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供信息前按照有關規定核實采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對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經信用主體授權或者同意,可以依法依約記錄其會員、服務對象或經營者等信用主體的市場信用信息。信用服務機構等單位采集市場信用信息,涉及征信業務的,應當遵守征信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 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等應當依法依約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供市場信用信息和信用評級評價信息,對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明確告知共享和應用方式。
第二十六條 鼓勵市場主體通過發布聲明、自主申報等形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等提供資質證照、市場經營、合同履約、社會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對信息真實性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授權平臺對相關信息進行整合、共享與應用,作為開展信用評價和生成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個人可以通過自主申報方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供表彰獎勵、慈善捐贈、見義勇為等有佐證材料的信息,對自主申報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授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對相關信息進行核驗、共享與應用,作為開展個人信用積分的依據,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第二十八條 市社會信用中心、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可以依法依約與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開展社會信用信息合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的共享互通機制。
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提出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市社會信用中心應當進行核查,符合共享條件的可以共享,并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九條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加強組織協調,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進行信用管理,促進社會信用體系與大數據融合發展,推動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與政務服務系統、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其他重要業務應用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章 社會信用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公共信用信息通過公開公示、授權查詢、政務共享等方式披露。
第三十一條 信用主體誠信信息長期公示和保存。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應當通過信用門戶網站等信息化平臺或者服務窗口及時向社會公開公示;公共信用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可以通過提供復制件、安排查閱等形式予以公開。
第三十二條 信用主體享有查詢自身社會信用信息的權利。市社會信用中心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查詢服務規范,通過平臺網站、移動終端、自助服務終端、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提供便捷的免費查詢服務以及信用信息記錄、公共信用信息報告。
通過移動終端查詢本人信用信息的,應進行實名注冊;向市自助服務終端、信用門戶網站等信息化平臺或者服務窗口申請查詢本人非公開信息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查詢他人非公開信息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被查詢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書面授權材料,并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
第三十三條 支持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約定公開其所采集的市場信用信息。
未經信用主體書面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其非公開的市場信用信息。
第三十四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涉及輕微失信行為的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公示期為1年;公示滿3個月且信用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按照規定參加信用修復培訓并公開作出信用承諾的,經申請應當終止公示。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公示。
(二)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公示期為3年;公示滿6個月且信用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按照規定作出信用承諾的,經申請應當終止公示。
(三)對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將按最長公示期限(3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第三十五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行政處罰信息保存期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涉及輕微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失信行為終止之日起保存3年,3年內未發生同類失信行為的應當予以屏蔽或刪除;3年內再次發生同類失信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該條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計算。
(二)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失信行為終止之日起保存5年,5年內未發生同類失信行為的應當予以屏蔽或刪除;5年內再次發生同類失信行為的,該條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計算。
(三)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永久保存。
第三十六條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自被認定單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后3個工作日內終止公示;自移出名單之日起保存10年,10年內未發生失信行為的應當予以屏蔽或刪除;10年內再次發生失信行為的,該條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計算。
第三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外,自然人的失信信息不對外公示;自失信行為終止之日起保存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屏蔽或刪除。
第三十八條 有關部門單位可以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在下列工作中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查詢、使用與其管理服務事項相關的社會信用信息:
(一)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等;
(二)行政檢查、監督抽驗、年檢年審和重大行政處罰裁量等;
(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四)資金和項目支持、資質認證、科研管理等;
(五)國家工作人員招錄、崗位聘用、職務職級任命和晉升;
(六)表彰獎勵、通報表揚和評先評優;
(七)發展黨員和“兩代表一委員”資格審核;
(八)涉及公共安全,需要開展綜合風險評估;
(九)其他涉及公共利益且有必要查詢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市社會信用中心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權限或者程序查詢社會信用信息;
(二)虛構、篡改、違規刪除社會信用信息以及查詢日志;
(三)違規使用、泄露、買賣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未經授權公開的社會信用信息;
(四)未經信用主體授權擅自將非公開的社會信用信息提供給第三方使用;
(五)國家、省、濟寧市和曲阜市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社會信用信息應用
第四十條 鎮街、市直部門單位應當共同參與社會信用信息應用工作,建立跨部門、跨行業、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依法加強對守信行為的褒揚和激勵、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
第四十一條 實行社會信用聯合獎懲清單制度。市社會信用中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社會信用聯合獎懲措施清單,明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實施主體、依據、條件、期限、具體措施等。信用獎懲措施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對認定的社會信用聯合獎懲對象,有關部門應當通過信息共享發起聯合獎懲,相關單位應當及時將社會信用聯合獎懲信息嵌入行政管理、行政許可、政務服務當中,實現自動比對和自動反饋。不實施聯合獎懲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市社會信用中心應當定期通報社會信用聯合獎懲實施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主體采取下列激勵或者便利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給予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簡化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財政性資金分配、評優評先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提升信用等次等措施;
(四)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五)在信用門戶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推介;
(六)國家、省、濟寧市和曲阜市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條 有關部門單位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對失信主體就相關聯的事項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限制享受相關便利措施;
(二)在財政性資金分配、評優評先中,給予相應限制;
(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
(四)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加強現場監督檢查;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四十五條 對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進入相關市場和相關行業;
(二)限制相關任職資格,取消評優評先資格或者撤銷相關榮譽、稱號;
(三)限制開展融資、授信等金融活動;
(四)限制參與由財政資金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活動;
(五)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以及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六)限制乘坐飛機、高等級列車和席次等;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四十六條 對失信主體采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于具體的失信行為事實,直接援引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并實行清單制管理。實施信用懲戒措施要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防止小過重懲。任何部門不得以現行規定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不足為由,在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外增設懲戒措施或在法定懲戒標準上加重懲戒。
第四十七條 嚴重失信主體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記錄其嚴重失信信息時應當標明該失信主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的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進行失信懲戒。
第四十八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證明承諾、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等信用承諾制度,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督管理機制。
實施告知承諾等制度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主體履行承諾的核查監管機制。申請人虛假承諾、虛假申報或不履行承諾義務的,應撤銷原行政決定,將失信記錄記入申請人名下,依法依規處罰管控。
第四十九條 市社會信用中心負責構建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分類管理和信用積分管理機制。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個人,有關部門單位可以實施守信激勵措施,享受交通出行、文旅消費、金融信貸、教育就業、醫療就診等方面優惠和便利。個人信用積分不能用于失信聯合懲戒,不能限制個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務。
第五十條 制定全市統一的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辦法和評價標準,對市場主體作出公共信用綜合評價。
第五十一條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業信用建設,建立重點領域和重點人群信用檔案,開展行業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加強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形成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
行業監管部門在實施監管過程中,要統籌使用、有機結合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行業信用評價、市場信用評價等多維度評價結果,對市場主體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管理,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被抽查概率與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掛鉤,實現對守信者無事不擾、對失信者利劍高懸。
第五十二條 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學校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周歲以上學生信用檔案,推動將學生個人信用作為升學、畢業、評先評優、獎學金發放、鑒定推薦等環節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三條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會員信用記錄,開展信用承諾、誠信倡議、信用評價和信用等級分類等工作,依據章程、約定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信用主體采取重點推薦、提升會員級別等激勵措施,對失信主體采取降低會員級別、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禁止利用會員信用記錄違法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
第五十四條 鼓勵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交易談判等經濟活動中,參考使用社會信用信息、信用評分和信用評級評價結果。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信用主體采取費用減免、優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措施;對失信主體采取取消優惠、提高保證金、減少賒銷額度等增加市場交易成本的措施。
第六章 信用主體權益保護
第五十五條 市社會信用中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制度,完善社會信用信息異議處理、信用修復、責任追究等機制,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 市社會信用中心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應當加強社會信用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詢使用、應急處理等相關服務和安全管理規范,建立安全應急預案,履行下列信息安全保障職責: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理機制,確定責任人員;
(二)建立信息查詢制度規范,明確本部門工作人員的查詢權限和查詢程序,完善查詢流量異常管控,建立信息查詢日志并長期保存;
(三)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審查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四)遵守信息安全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七條 信用主體有權知曉其社會信用信息歸集、采集、使用等情況,以及其公共信用信息報告載明的信息來源和變動理由。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作出認定失信行為決定時應當告知、提醒信用主體,并同時告知其列入、移出條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予以核實并在規定時限內反饋結果。將市場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由認定部門依托相應的行政決定文書,載明事由、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必要時也可由認定部門單獨制作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文書。
第五十九條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市場信用采集單位發現其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及時更正,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更正后的信息及時報送市社會信用中心。
第六十條 據以認定信用主體失信狀態的判決、裁定或者行政決定等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應當撤銷或者變更其相關失信信息,并自撤銷或者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報送,及時撤銷或者變更該信息。
第六十一條 信用主體認為其社會信用信息的內容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信息采集、歸集、披露、使用過程中存在侵犯其合法權益等情形的,可以向市社會信用中心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提出異議申請。
市社會信用中心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收到異議申請后,屬于本單位處理范圍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申請人;需要其他單位協助核查信息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申請人。
對于核查確實有誤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或者刪除。
第六十二條 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市社會信用中心、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完善信用修復機制,明確信用修復適用范圍、條件及程序,規范信用修復工作。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申請進行信用修復。
市社會信用中心、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完善協同聯動、一網通辦機制,優化“信用中國(山東曲阜)”網站功能,提高信用修復在線申請受理審核效率,按規定時限辦結,不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信用修復的主體收取費用。
第六十三條 信用主體向市社會信用中心申請對其表彰獎勵、志愿服務、慈善捐贈等誠信信息不作公開公示的,市社會信用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停止提供對外查詢服務,并告知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
第六十四條 采集、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社會信用信息的,應當嚴格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收集使用個人信用信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強制授權或一次授權終身收集使用個人信用信息。
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信用主體接受信息采集,不得將服務與信息采集相捆綁。
第六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等信息作為社會信用信息。禁止非法采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等個人信息作為社會信用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明確告知信用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不利后果,并就信息用途、期限等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 公開個人相關信息的,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命令作為依據或經本人同意,并進行必要脫敏處理。
第六十七條 信用主體認為公共信用信息歸集、應用等相關管理活動中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信用服務行業規范發展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信用服務行業規范發展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支持信用服務機構為社會提供信用產品和服務,規范和培育信用服務市場。
本辦法所稱信用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向社會提供信用產品,從事信用擔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詢、信用風險控制以及評級評價等相關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六十九條 市社會信用中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信用行業監管規定,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信用服務機構信用承諾制度,健全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機制,規范和支持信用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七十條 信用服務機構提供信用產品和服務,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審慎、安全的原則,并依法接受監督管理。市社會信用中心有權對信用報告進行抽查檢驗,抽查檢驗結果向社會公布。對出具虛假信用報告的信用服務機構,限制使用其信用評級評價產品,實施聯合懲戒。
第七十一條 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技術開發和創新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用產品,開拓社會信用信息應用和信用服務領域,為企業提供信用報告咨詢、調查評價、風險控制、管理培訓等服務。
第七十二條 鼓勵有關部門單位與信用服務機構在社會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共享、大數據分析、風險預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為跟蹤監測等方面開展合作,為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多樣化、定制化的信用產品與服務。
第七十三條 信用服務機構向市社會信用中心提出其業務需要的批量查詢申請的,市社會信用中心依法依約為其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七十四條 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用產品,開拓社會信用信息應用和信用服務領域,為政府部門、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多樣化、定制化的信用產品服務。
第七十五條 信用服務機構對在開展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
信用服務機構不得通過虛假宣傳、承諾評價等級等方式承攬業務,不得對信用主體進行惡意評級評價。
第七十六條 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宣傳培訓和行業信息發布等活動,提升行業服務能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信用環境建設
第七十七條 鎮街、市直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堅持依法行政、政務公開、守信踐諾,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表率導向和示范引領作用。
第七十八條 建立政務信用信息管理體系,將鎮街、部門單位守信踐諾和違法違規、失信違約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加強對政務誠信情況的監督考核、評價應用,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提高誠信行政水平。健全工作人員信用檔案制度,作為干部考核、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九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政府采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招商引資、招標投標等領域的政務誠信建設,嚴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承諾制度,加大政務、財務等事項公開力度,優化公共服務職能,確保各項公共服務和優惠政策有效落實。
第八十條 鎮街應當加強城市社區、農村等基層信用體系建設,運用信用管理的思想和方式,結合文明典范城市創建,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治理;要多渠道籌集設立誠信基金,褒揚激勵誠信典型,創新推進信用惠民便企,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
第八十一條 市社會信用中心應當積極開展誠信鎮街、誠信單位、誠信村(社區)、誠信街區、誠信企業、誠信市場、誠信商戶、誠信家庭、誠信市民等示范創建活動,營造知信、用信、守信的社會環境。
第八十二條 宣傳部門應當制定誠信教育規劃,結合精神文明創建、美德曲阜建設、道德模范評選等活動,加強誠信文化宣傳,樹立誠信典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做好重要時間節點的集中宣傳,如“3·15”消費者權益日、誠信興商宣傳月、“6·14”信用記錄關愛日等。加強報、網、端、微互動,制作推出交互性、參與性強的融媒體產品。宣傳和普及社會信用知識,弘揚誠信文化,宣傳和推廣誠信典型、誠信事跡,營造誠信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第八十三條 市社會信用中心應當通過組織舉辦公益性培訓、信用知識解讀等方式宣傳普及社會信用知識,提高社會信用主體的信用風險意識和信用管理能力。
公務員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將信用知識納入領導干部和機關工作人員培訓課程,加強對工作人員的誠信教育,提升誠信履職意識和能力。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把誠信貫穿到校園建設各領域,落實到教育教學和管理服務各環節,全面加強校園誠信教育,提高學生的誠信意識。
第八十四條 市場主體應當加強自身社會信用建設,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信用規約,建立內部治理機制和信用風險防范機制,誠信履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引導資源要素優先向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配置,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競爭氛圍,優化營商環境。
第八十五條 市社會信用中心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建立健全各行業信用信息系統,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聯通對接,實現信用信息公開和數據共享。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技術,將信用信息分析應用嵌入公共服務和行政管理各領域,促進跨部門、跨層級業務協同,提高服務和監管效率。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征信業的監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曲阜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
(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規范開展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加快構建差異化監管模式,全力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和《山東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或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開展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應遵循綜合性、一致性、審慎性、可追溯的原則,根據信用評價指標體系,通過數據分析處理和綜合計分,建立科學合理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制度。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包括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評價標準、等級確定、分類管理、信息披露、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四條 市社會信用中心和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市場主體信用監管系統以及行業信用管理系統(以下統稱信用監管系統)對市場主體信用風險進行分類、標記和公示的信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市社會信用中心負責我市信用監管系統建設、維護、管理,指導行業監管部門對市場主體相關信用信息的歸集、更新與使用。
第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市場主體信用監管工作,行業監管部門依職責分工與事權劃分負責市場主體相關信用信息歸集、更新與使用。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管理機構,由其負責組織協調、日常管理、檢查督查和考核通報本行業、本領域的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
第七條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誠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八條 市場主體的基礎信息包括注冊登記、行政許可、認證認可、產品標準等信息。
第九條 市場主體的誠信信息包括:
(一)政府部門公布的聯合激勵對象(守信紅名單)信息;
(二)國家綜合信用評價等級為“優”的信息;
(三)國家“互聯網+監管”信用預警等級為“A”的信息;
(四)稅務部門開展的行業評價等級為“A”的信息;
(五)生態環境、海關等部門開展的單一行業評價等級較高的信息;
(六)單位獲得表彰、獎勵和通報表揚等信息;
(七)慈善捐贈、包村扶貧等社會公益、履行社會責任的信息;
(八)獲得名牌企業、老字號企業、原產地標識企業、企業信用管理典型企業等品牌稱號的信息;
(九)獲得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省級服務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稱號或獲得發明專利、著作權或商標注冊的信息;
(十)國家、省、濟寧市和曲阜市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市場主體失信信息是指依法依規編制的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地方補充目錄中所列的對信用主體信用狀況具有負面影響的信息,包括行政處罰信息、刑事處罰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法院公布的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
(二)政府部門公布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三)被行政機關處以按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信息;
(四)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個體工商戶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信息;
(五)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等級為“差”的信息;
(六)國家“互聯網+監管”信用預警等級為“E”的信息;
(七)行政強制執行信息;
(八)法院生效判決涉及合同糾紛需承擔責任方的信息;
(九)稅務部門開展行業評價等級為“D”的信息;
(十)生態環境、海關等部門開展的單一行業評價等級較低的信息;
(十一)高管失信信息;
(十二)虛假承諾或違反信用承諾的信息;
(十三)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信息;
(十四)拒不繳納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社會保險費、公積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的信息;
(十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和項目等的信息;
(十六)被監管部門處以行業禁入,以及進行責任約談和整改的信息;
(十七)拒絕、阻撓執法的,偽造或故意破壞現場的,轉移、隱匿、偽造、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信息。
第十一條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是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及《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息。
第十二條 其他信息包括對市場主體的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跟蹤檢查以及監督抽檢、約談等信用監管信息;信用承諾以及履行承諾信息;企業破產和退出信息;國家、省、濟寧市和曲阜市規定的應當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清單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采取監管部門提供和市場主體主動申報的方式歸集。
信息提供遵循“誰許可誰錄入、誰確認誰錄入、誰檢查誰錄入、誰抽檢誰錄入、誰處罰誰錄入、誰認定誰錄入、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有關部門在歸集信用信息時應告知市場主體以及可能產生的后果。市場主體在我市區域外的信用信息由負責日常監管的部門錄入;或者信用信息實現互聯互通后,由系統自動抓取。
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采取主動申報的方式歸集。市場主體通過“信用中國(山東曲阜)”網站,以“自愿填報+信用承諾”等方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報表彰獎勵、慈善捐贈、品牌建設和技術水平等相關信用信息和相關證明,并對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使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更加完整全面。
第三章 信用綜合評價體系
第十四條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由市社會信用中心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整合國家、省、濟寧市和曲阜市歸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根據統一的指標體系,對市場主體作出公共信用綜合評價。
第十五條 鼓勵開展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行業信用評價和市場信用評價相結合的綜合信用評價。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和市場信用評價結果可納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六條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原則上每季度進行一次,以季度末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的有效、實時數據為基準。
第十七條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以政務共享的方式推送給有關行業監管部門,不作為政府部門對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背書。
第十八條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實行積分管理,賦予每個市場主體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礎上,設置減分項、加分項兩類指標以及信用降級進行綜合評定。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件。市場主體具有《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規定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以及刑事處罰信息的,信用降級認定為D級或D-級。
第十九條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和優化。按照《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且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行政處罰信息,不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數據清單。
第二十條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差異化監管流程再造實施方案》規定,將各類市場主體劃分為誠信守法、輕微失信、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四個類別,并細分為AAA、AA、A+、A、B、C、C-、D、D-九個等級。各類別、級別對應的具體分值如下:
(一)誠信守法類包括AAA級、AA級、A+級、A級,AAA級分值為1050分及以上,AA級分值為1020分至1049分,A+級分值為1001分至1019分,A級分值為1000分;
(二)輕微失信類為B級,B級分值為970分至999分;
(三)一般失信類包括C級、C-級,C級分值為900分至969分;C-級分值為801至899分;
(四)嚴重失信類包括D級、D-級,D級分值為701分至800分;D-級分值為700分及其以下。
第二十一條 市場主體同一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到多個記分標準的,實行累加記分;但同一行政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涉及到多個記分標準的,按最高記分標準記分。
第二十二條 市場主體基礎信息的記錄期限為許可之日至注銷之日。
誠信信息評價有效期:信息屬縣市級及部門、鎮街表彰獎勵及相當的,有效期為1年;信息屬濟寧市級及省部級部門表彰獎勵及相當的,有效期為2年;信息屬省部級表彰獎勵及相當的,有效期為3年;信息屬國家級表彰獎勵及相當的,有效期為5年;其他誠信信息有效期均為1年。
失信信息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評價有效期:每條減分在40分及以下的,有效期為1年;減分在41分至199分的,有效期為2年;減分在200分及以上的,有效期為3年;信用降級信息有效期為5年。
其他信息的評價有效期為1年。
第四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部門要及時匯聚整合信用信息數據,歸集至市社會信用中心,并將信用綜合評價結果運用到行政管理和社會治理工作中,作為實施差異化監管的依據。市社會信用中心與各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共享共用。
第二十四條 對A級及以上的市場主體,實行“非請勿擾”誠信管理制度。在日常監管中,行業監管部門原則上不將其列入抽查范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實行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簡化程序等支持激勵措施,并享有以下權益:
(一)輕微違法行為以信用承諾代替,予以免罰;
(二)在“信用中國(山東曲阜)”網站常年展示相關信息,優先推介良好形象;
(三)優先推薦表彰獎勵對象;
(四)在申請資金、項目申報、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優先照顧;
(五)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提升信用等次等措施;
(六)降低或免繳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
(七)允許使用其信用等級評定結果進行形象宣傳;
(八)其他依法優先享有的權益。
第二十五條 對B級輕微失信類市場主體,每年至多進行一次隨機性聯合檢查、一次隨機檢查,原則上不再安排其他檢查。采取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對非主觀故意、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輕微違法行為,指導企業自覺改正,一般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C級、C-級一般失信類市場主體,對其采取以下信用約束:
(一)在“信用中國(山東曲阜)”網站公開其違法行為;
(二)負有日常監管職責的部門責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
(三)增加檢查頻次,開展針對性的監督檢查;
(四)問題未整改到位前,依法限制其行政許可、注冊備案、認證認可等申請。
第二十七條 對D級、D-級嚴重失信類市場主體,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抽查比例不設上限,依法依規增加檢查內容,加大抽查檢查力度和頻次;如出現失信行為,依法依規進行頂格處罰。對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市場主體,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進入相關市場和相關行業;
(二)限制相關任職資格,取消評先評優資格或者撤銷相關榮譽、稱號;
(三)限制開展融資、授信等金融活動;
(四)限制參與由財政資金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活動;
(五)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以及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六)限制乘坐飛機、高等級列車和席次等;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五章 市場主體權益保護
第二十八條 市社會信用中心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詢使用、應急處理等制度,健全市場主體信用評價、信用分級分類活動全流程管理體系,完善侵權責任追究機制,對篡改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結果或者利用信用分級分類結果謀私等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切實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準確地歸集影響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的相關信息。因信息歸集原因造成分類結果不準確,且產生不良影響的,由信息歸集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條 建立異議處理機制。市場主體對有關信用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市社會信用中心、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有關單位收到異議申請后,屬于本單位處理范圍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申請人;需要其他單位協助核查信息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申請人;對于核查確實有誤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或者刪除。對由于數據更新不及時、不齊全等原因造成評價結果不準確的,市社會信用中心、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補充完善數據,重新作出評價和分類。
第三十一條 完善信用修復制度。市場主體在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后,均可按要求進行信用修復。信用修復結果及時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市場主體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在主動履行法定義務后,經信息提供單位同意,信用修復為扣減信用分80分,有效期2年。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機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類市場主體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要在7個工作日內及時歸集至我市信用網站,為社會提供“一站式”查詢服務。支持司法機關在“信用中國(山東曲阜)”網站公示司法判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三條 市社會信用中心和行業主管部門評定的市場主體信用等級、風險等級、監管分類等結果,可以公示的,應當通過公示系統公示。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被確認違法的,該信用信息不作為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的依據。行政行為發生變更或被部分撤銷的,以變更或部分撤銷后的信用信息作為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的依據。
第六章 組織保障
第三十四條 各級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濟寧市和曲阜市的工作部署,高度重視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工作,強化制度設計,細化責任分工和具體措施,推動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工作順利實施。
第三十五條 建立部門間工作協商機制和聯絡員制度,市社會信用中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加強組織協調,及時調度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第三十六條 各級各部門要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力度,準確、完整記錄市場主體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信用信息,確保綜合評價科學合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社會組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曲阜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目錄
附件
曲阜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目錄
信息屬性 | 信息 類別 | 評 價 指 標 | 信用賦分 | 備注 |
誠信信息 | 企業捐款捐物信息 | 捐款 1000-10000元的,每 1000元加 1分; 捐物價值 2000-20000元的,每 2000元加 1分 | +10 | 每年最多加40分 |
捐款 10001-50000元的,每 4000元加 1分; 捐物價值20001-100000元的,每 8000元加 1分 | +10 | |||
捐款 50001-100000元的,每 5000元加 1分; 捐物價值100001-200000元的,每 1萬元加 1分 | +10 | |||
捐款 10萬元以上的,每 1萬元加 1分; 捐物價值20萬元以上的,每 2萬元加 1分 | +10 | |||
個體工商戶捐款捐物信息 | 捐款 200-2000元的,每 200元加 1分; 捐物價值400-4000元的,每 400元加 1分 | +10 | 每年最多加40分 | |
捐款 2001-10000元的,每 800元加 1分; 捐物價值4001-20000元的,每 1600元加 1分 | +10 | |||
捐款 10001-20000元的,每 1000元加 1分 捐物價值20001-40000元的,每 2000元加 1分 | +10 | |||
捐款 2萬元以上的,每 2000元加 1分; 捐物價值 4萬元以上的,每 4000元加 1分 | +10 | |||
表彰獎勵信息 | 受到縣市級黨委、政府及地市級部門表彰的 | +20 | ||
受到地級市委、市政府及省部級部門表彰的 | +30 | |||
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 | +60 | |||
受到國家級表彰的 | +100 | |||
通報表揚信息 | 受到村(社區)和鎮街部、門表揚的 | +2 | ||
受到鎮街黨(工)委、政府(辦事處)及縣市級部門表揚的 | +8 | |||
受到縣市級黨委、政府及地市級部門表揚的 | +15 | |||
受到地級市委、市政府及省部級部門表揚的 | +20 | |||
受到省部級通報表揚的 | +50 | |||
受到國家級通報表揚的 | +80 | |||
誠信信息 | 聯合激勵信息 | 生態環境、建設、海關等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單一行業評價等級較高的 | +5 | |
統計、稅務等部門發布的通用行業評價等級較高的 | +10 | |||
列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的 | +20 | |||
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等級較高的 | +20 | |||
國家“互聯網+”監管信用預警等級較高的 | +20 | |||
品牌建設信息 | 獲得國家級、省級名牌企業、老字號企業、原產地標識企業、企業信用管理典型企業等品牌稱號的 | +5 | 最高加20分 | |
技術水平信息 | 獲得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省級服務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稱號或獲得發明專利、著作權或商標注冊的 | +5 | 最高加20分 | |
其他誠信信息 | 其他守信行為視情節加分 | +1至+5 | ||
失信信息 | 納稅繳費信息 | 拒不繳納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的 | -50 | |
被稅務機關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或保全措施的 | -80 | |||
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等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 | -80 | |||
拒不繳納依法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 | -50 | |||
拒不繳納依法應當繳納的公積金的 | -50 | |||
拒不繳納依法應當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 | -50 | |||
拒不繳納依法應當繳納的政府性基金的 | -50 | |||
弄虛作假信息 | 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 | -30 | ||
采取非法手段,騙取榮譽、項目的 | -50 |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及相關業務的 | -50 | |||
信用承諾信息 | 虛假申報、虛假承諾的 | -30 | ||
不履行信用承諾義務的 | -40 | |||
司法執行信息 |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 -200 | 最高減400分 | |
被法院列入被執行人名單的 | -10 | 最高減20分 | ||
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被列為被執行人的 | -5 | 最高減10分 | ||
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在主動履行法定義務后,經信息提供單位同意,已進行信用修復的 | -80 | |||
仲裁裁決信息 | 不按要求履行生效的仲裁文書的 | -100 | ||
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文書的 | -200 | |||
不按要求履行生效的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的 | -100 | |||
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的 | -200 | |||
失信信息 | 行政處罰信息 | 受到警告行政處罰的 | -10 | |
處以 1萬元及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的 | -20 | |||
處以 1萬元至 10萬元(含)罰款行政處罰的 | -40 | |||
處以 10萬元至 50萬元(含)罰款行政處罰的 | -60 | |||
處以 50萬元至 100萬元(含)罰款行政處罰的 | -100 | |||
處以 100萬元以上罰款行政處罰的 | -200 | |||
處以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1萬元(含)以下的 | -20 | |||
處以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1萬元至 5萬元(含)的 | -30 | |||
處以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5萬元至 10萬元(含)的 | -40 | |||
處以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10萬元以上的 | -60 | |||
處以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 | -200 | |||
處以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處罰的 | -200 | |||
處以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處罰的 | -200 | |||
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 | -200 | |||
處以行政拘留行政處罰的 | -400 | |||
受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的 | -20至-400 | |||
行政強制執行信息 | 被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強制執行方式的 | -40 | ||
被實施劃撥存款、匯款強制執行方式的 | -60 | |||
被實施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強制執行方式的 | -80 | |||
被實施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強制執行方式的 | -80 | |||
被實施其他強制執行方式的 | -20至-100 | |||
行業懲戒信息 | 受到行業協會、商會警告的 | -5 | ||
受到行業協會、商會行業內通報批評的 | -10 | |||
受到行業協會、商會公開譴責的 | -15 | |||
受到行業協會、商會不予接納懲戒措施的 | -20 | |||
受到行業協會、商會勸退懲戒措施的 | -30 | |||
生態環境、建設、海關等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單一行業評價等級較低的 | -5 | 最高減15分 | ||
統計、稅務等部門開展的通用行業評價等級較低的 | -10 | |||
國家“互聯網+監管”信用預警等級較低的 | -20 | |||
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等級較差的 | -20 | |||
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個體工商戶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信息; | -20 | |||
其他失信信息 | 國家、省、濟寧市和曲阜市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 -10至-400 | ||
失信信息 | 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 被認定為食品藥品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生態環境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工程質量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安全生產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強制性產品認證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 | 被認定為賄賂行為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逃稅騙稅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惡意逃廢債務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惡意欠薪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合同欺詐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組織傳銷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無證照經營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圍標串標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虛假廣告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失信信息 | 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公信力 | 被認定為逃避執行生效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判決或決定的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判決或決定的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拒不履行國防義務 | 被認定為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危害國防利益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被認定為破壞國防設施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
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 國家、省、濟寧市和曲阜市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 | -600 |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為科學、規范開展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加快構建差異化監管模式,全力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和《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山東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辦法》等文件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曲阜市社會信用中心牽頭制定了《曲阜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二、主要原則
開展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遵循綜合性、一致性、審慎性、可追溯的原則,根據信用評價指標體系,通過數據分析處理和綜合計分,建立科學合理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制度。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四十條,包括總則、信用信息歸集、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信用結果應用、市場主體權益保護、組織保障、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信用信息歸集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由監管部門提供的,遵循“誰許可誰錄入、誰確認誰錄入、誰檢查誰錄入、誰抽檢誰錄入、誰處罰誰錄入、誰認定誰錄入、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
(二)信用綜合評價體系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實行積分管理,賦予每個市場主體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礎上,依據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指標進行加分、減分,形成綜合評定結果。為準確反映市場主體信用風險等級,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由高到低,細分為A+、A、B、C、C-、D、D-七個等級。
(三)評價結果應用
各級各部門要將信用綜合評價結果運用到行政管理和社會治理工作中,作為實施差異化監管的依據。同時各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共享共用。
(四)市場主體權益保護
加強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詢使用、應急處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同時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虛構、篡改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或者利用評價結果謀私等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依法追究責任,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五)組織保障
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工作,細化責任分工和具體措施,建立部門間工作協商機制和聯絡員制度,及時調度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同時要加大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力度,準確、完整記錄市場主體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信用信息。
2023年2月23日
曲阜市社會信用中心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隨著國家層面信用立法工作穩步推進,地方層面信用立法取得實質突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制化已取得積極進展,各領域信用頂層設計更加健全。特別是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以及省委、省政府《差異化監管流程再造實施方案》《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政策法規的相繼出臺實施,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從我市層面來說,今年我市全面啟動統籌推進美德曲阜和信用曲阜建設工作,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列入我市重點工作推進。投入近500萬資金升級擴容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推動信用數據提質擴面,優化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廣泛應用。但由于我市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起步較晚,信用制度體系配套還不夠完善,基礎性和規范性文件亟待填補。因此,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山東省的決策部署,推動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序發展,擦亮“誠信曲阜”品牌,有必要制定社會信用的規范性文件,解決當前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切實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發揮好社會信用體系在優化營商環境、創新監管機制、創新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等方面的基礎性作用,為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信用保障。
二、起草概況
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專班依據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在學習借鑒先進地區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重點學習研究了榮成、龍口和任城區等多個縣市區的文件制度,結合我市實際,經過多次探討并不斷修改完善,于2022年12月初形成兩個《辦法》初稿。為廣泛征求各鎮街、市直部門單位的意見,2023年1月9日至13日通過OA系統向12個鎮街和38個部門單位下發征求意見稿,共收到3個單位提出的意見建議3條,并根據以上意見建議進行了調整完善。
三、兩個辦法主要內容
(一)《曲阜市社會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曲阜市社會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共十章,八十八條,包括總則、社會信用信息范圍、社會信用信息歸集、社會信用信息披露、社會信用信息應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規范發展、信用環境建設、法律責任和附則。
《曲阜市社會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為本市社會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披露、信用激勵、失信懲戒、信用監管、查詢使用、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規范發展和信用環境建設等內容進行了行為規范。
(二)《曲阜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曲阜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七章三十八條,主要包括總則、信用信息歸集、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信用結果應用、市場主體權益保護、組織保障、附則。
《曲阜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誠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鼓勵開展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行業信用評價和市場信用評價相結合的綜合信用評價。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和市場信用評價結果可納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曲阜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將各類市場主體劃分為誠信守法、輕微失信、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四個類別,并細分為AAA、AA、A+、A、B、C、C-、D、D-九個等級。各類別、級別對應的具體分值如下:誠信守法類包括AAA級、AA級、A+級、A級,AAA級分值為1050分及以上,AA級分值為1020分至1049分,A+級分值為1001分至1019分,A級分值為1000分;輕微失信類為B級,B級分值為970分至999分;一般失信類包括C級、C-級,C級分值為900分至969分;C-級分值為801至899分;嚴重失信類包括D級、D-級,D級分值為701分至800分;D-級分值為700分以下。A級為市場主體原始基準等級。
《曲阜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對信用分級分類結果在行業監管、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應用進行了規定,并根據不同等級,實行差異化監管和服務措施。
2023年2月23日
曲阜市社會信用中心
曲阜市社會信用中心于2023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通過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征求關于《曲阜市社會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曲阜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建議,截止到2023年3月28日,未收到反饋意見。
特此說明!
曲阜市社會信用中心
2023年3月29日
《曲阜市社會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草案)》《曲阜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
管理辦法(試行)(草案)》風險評估報告
2023年3月24日
曲阜市社會信用中心、曲阜市司法局于2023年3月24日在曲阜市司法局辦公樓三樓會議室組織召開了專家論證及風險評估會議,對市社會信用中心代政府起草的《曲阜市社會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草案)》、《曲阜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草案)》進行研究討論。
參加論證會的有:起草單位市社會信用中心;市司法局;參與會簽并提出過修改意見的單位:市委宣傳部、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科學技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行政審批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公民代表:濟寧市人大代表、曲阜市人大常委、山東圣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張佃玉,市政協民族宗教和港澳臺僑外事工作室主任陳志偉。
專家組成員為:
吳繼芳,市總工會常務副主席(行業領域專家)
翟永春,江蘇新蝶數字科技有限公司(行業領域專家)
宋 朋(政府法律顧問)
徐明莉(政府法律顧問)
孔令海(政府法律顧問)
專家組和與會人員聽取了市社會信用中心局關于草案調研、起草、公開征求意見、組織會簽以及意見采納情況的匯報,審閱了草案內容,針對草案實施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科學性作了審查,從專業和技術角度進行了充分論述和客觀評價。針對社會公眾、會簽單位、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提出的修改意見建議,展開了細致的、針對性的討論。專家組成員解答了與會人員的疑問,就某些專業性、技術性強的問題,對起草單位進行了詢問。經專家組(共5人,一致同意)舉手表決授權,起草單位在會議記錄的基礎上歸納形成風險評估報告如下:
一、草案主要內容綱要
《曲阜市社會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共十章,八十八條,包括總則、社會信用信息范圍、社會信用信息歸集、社會信用信息披露、社會信用信息應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規范發展、信用環境建設、法律責任和附則。《曲阜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共七章,三十八條,主要包括總則、信用信息歸集、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信用結果應用、市場主體權益保護、組織保障和附則。
二、專家組意見
(一)草案是否易導致社會穩定風險
否
(二)草案是否易導致公共安全風險
否
(三)草案是否易導致生態環境風險
否
(四)草案是否易導致財政金融風險
否
(五)草案是否易導致輿情風險
否
三、專家組結論性意見
《曲阜市社會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草案)》、《曲阜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草案)》內容風險評估等級為可控。
《曲阜市社會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草案)》《曲阜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草案)》專家論證報告
2023年3月24日
曲阜市社會信用中心、曲阜市司法局于2023年3月24日在曲阜市司法局辦公樓三樓會議室組織召開了專家論證及風險評估會議,對市社會信用中心代政府起草的《曲阜市社會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草案)》《曲阜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草案)》進行研究討論。
參加論證會的有:草單位市社會信用中心;市司法局;參與會簽并提出過修改意見的單位:市委宣傳部、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科學技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行政審批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公民代表:濟寧市人大代表、曲阜市人大常委、山東圣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張佃玉,市政協民族宗教和港澳臺僑外事工作室主任陳志偉。
專家組成員為:
吳繼芳,市總工會常務副主席(行業領域專家)
翟永春,江蘇新蝶數字科技有限公司(行業領域專家)
宋 朋(政府法律顧問)
徐明莉(政府法律顧問)
孔令海(政府法律顧問)
專家組和與會人員聽取了市社會信用中心關于草案調研、起草、公開征求意見、組織會簽以及意見采納情況的匯報,審閱了草案內容,針對草案實施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科學性作了審查,從專業和技術角度進行了充分論述和客觀評價。針對社會公眾、會簽單位、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提出的修改意見建議,展開了細致的、針對性的討論。專家組成員解答了與會人員的疑問,就某些專業性、技術性強的問題,對起草單位進行了詢問。經專家組(共5人,一致同意)舉手表決授權,起草單位在會議記錄的基礎上歸納形成專家論證報告如下:
一、草案主要內容綱要
《曲阜市社會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共十章,八十八條,包括總則、社會信用信息范圍、社會信用信息歸集、社會信用信息披露、社會信用信息應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規范發展、信用環境建設、法律責任和附則?!肚肥惺袌鲋黧w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共七章,三十八條,主要包括總則、信用信息歸集、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信用結果應用、市場主體權益保護、組織保障和附則。
二、專家組主要修改意見建議
(一)關于《曲阜市社會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草案)》
第一章第一條“文件法規”建議改成“文件精神”;
第二章第十一條“身份證號碼”建議改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二章第十二條(四)內容建議由與宣傳部文明辦新時代文明實踐志愿服務內容相一致。
第二章第十三條內容建議參考《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相關規定。
第二章第十五條“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建議此句刪除。
第三章第二十二條第二段內容建議刪除。
第四章第三十一條第二段“應當”建議改為“可以”。
第四章第三十三條第二段“行政法規”建議改為“法規”。
第四章第三十八條建議刪掉。
第五章第四十一條第二段建議刪掉。第五章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內容建議參考《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相關規定。
第五章第四十九條第二段“當事人”建議改為“申請人”。
第五章第五十一條建議將“市社會信用中心”刪掉。
第五章第五十三條建議將“普通高等院校”刪掉。
第五章第五十七條內容建議參考《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相關規定。
第七章第七十五條內容建議參考《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相關規定。
第八章第八十一條內容建議刪掉。
第八章第八十三條最后一句內容建議刪掉。
第九章建議只保留第一條,本章其他條款建議都刪掉。
第十章第九十五條建議增加“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二)關于《曲阜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法(試行)(草案)》
第一章第一條建議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順序互換一下。
第二章第十條(一)“法院公布”建議改成“法院發布”。
第二章第十條(三)“被”“處以”建議刪掉。
第二章第十條(十六)建議增加“上述行為經有關機關認定,并受到處罰”。
第二章第十條建議增加“(十七)其他失信信息”。
第三章第十六條建議刪掉最后一句。
第三章第十八條建議調整順序。
第三章第二十條建議分為兩條表述。
第四章第二十五條建議刪掉第二句和最后一句。
第四章第二十七條建議刪掉“如出現失信行為,依法依規進行定個處罰”。
第五章第二十九條建議刪除“侵權”兩字,建議將“進行處罰”改成“追究責任”。
第五章第三十一條建議增加“行業主管部門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第三十三條建議刪掉“均可”“要求”,增加“相關規定”。
第七章第三十八條建議刪掉。
三、專家組結論性意見
《曲阜市社會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草案)》《曲阜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草案)》內容必要、可行、合理,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可操作性。
2023年5月6日,市長崔加清在市級機關會議中心第二會議室主持召開第十九屆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務會議。
研究《曲阜市社會信用管理辦法( 試行 )(案 )》《曲阜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 草案 )》。會議聽取了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匯報。原則同意匯報意見。會議議定:
(一)原則同意《曲阜市社會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草案)》《曲阜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 試行 )(草案)》,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提出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提交市委常委會會議研究。
(二) 注重頂層設計。各行業主管部門要依據本行業領域工作要求,建立完善行業信用建設制度規范,確保全市信用體系建設管理制度科學完備、嚴謹統一、規范有序。
(三) 加強協調聯動。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曲阜市公共信用信息數據清單要求,準確、公正、及時、完整地向市讓會信吊中心提供本部門數據信息。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做好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的統籌協調工作。各鎮街和部門單位要積極選取特色村(社區)、重點行業作為建設試點,做好與行業監管、惠民便企、基層治理等結合文章,扎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走深走實。